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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官网js80806学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5-04?????浏览次数:6149

闽农林大后勤〔2017〕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加强金沙官网js80806-(哈尔滨)有限公司学生宿舍的管理,提高学生的文明素养,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使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学校各校区学生住宿管理职责属各校区的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并具体实施各校区学生宿舍的住宿资源调配和物业管理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沙官网js80806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以下简称:住宿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在册学生(以下简称:计划内学生)和来校进修、函授或培训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计划外学生)。本规定所称学生宿舍适用于金沙官网js80806各校区学生宿舍。

第二章  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五条  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均须根据学生住宿管理部门安排的学生宿舍入住;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只接受非福州市区(含大学城)生源住宿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进修、函授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签署意见后,持入学相关证明(如单位函件、会议纪要等)、住宿申请单及有关证件(如身份证、学生证等)复印件集中到学生住宿管理部门办理住宿手续。由进修、培训、函授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到主办单位办理住宿手续。

第六条  为便于教学和管理,采取“同学院同专业学生相对集中、男女学生分开”的原则安排学生住宿。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宿舍楼、宿舍、床位住宿。未经学生住宿管理部门或相关住宿安排单位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调换床位。如需调换宿舍,学生下载调宿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集中报学生住宿管理部门办理调宿手续。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住费、水电费等。计划内学生住宿费每学年缴纳1次,学年初收取计划外学生依实际住宿情况缴纳住宿费,原则上参照相同类型宿舍的标准进行收费,缴费用后方可入住。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宿,按照上级收费相关规定收取住宿费。

第八条   计划内学生原则上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的床位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自行租房居住。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办理走读或自行租房居住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退宿手续:

(一)学生本人提出退宿申请;

(二)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并签订相关安全协议,因公派出国出境交流学习的可省略此步骤,但须在退宿申请书后附上相关支撑文件材料

(三)学院审批同意后到学生住宿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学生住宿管理部门确认后抄送学生处。

第九条   办理退宿手续时间为每学年结束前两周,新生为学校规定报到时间次日起2周内,其它时间不予受理,走读学生的床位在走读期间不予保留;走读学生在校外住宿期满后,需在当学年结束前2周提出住宿申请,并及时到学生住宿管理部门办理回校内住宿申请手续,如未按时提出回校住宿申请的,则视为自动延长校外住宿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租房居住的学生应与学院加强信息沟通;所在学院应对租房居住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  学生走读、休学、退学、毕业时应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前,应由学生住宿管理部门查验设施完好情况,经核实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的学生,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在规定的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办理退宿手续的,将视为违规住宿,学校有权要求违规留宿学生限期离开宿舍;违规留宿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宿舍清理维护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或因维修等原因,可以对学生的住宿进行长期性或临时性调整,学院应当给予积极配合,组织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住宿调整。学生应在收到调整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搬离个人物品,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调整手续的,因宿舍清理维护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需留校住宿,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汇总后,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报学生住宿管理部门;学院应当积极配合学生住宿管理部门做好留校学生住宿调配安排工作,留校住宿学生应自觉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金沙官网js80806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学生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或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并报告学生住宿管理部门或保卫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在宿舍楼内发现安全隐患时,第一时间联系学生住宿管理部门或保卫部门,由学生住宿管理部门或保卫部门协调并及时处理。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扑灭初起火险、向保卫部门报告、向消防部门报警(119)、组织人员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第一时间报告保卫部门和学生住宿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全时段内未经住宿管理部门的许可,异性不得进入宿舍区,在12:00至14:00和22:00至次日7:00两个时间段内不得擅自留滞异性或在异性宿舍滞留,禁止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防盗安全,自觉养成及时锁门、关窗的习惯,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予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钥匙丢失后要及时报告学生住宿管理部门,由学生住宿管理部门统一免费更换门锁;如借用本宿舍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学生住宿管理部门登记借用并及时归还;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宜将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存放宿舍。为保证学生宿舍财产安全,学生在将非随身贵重物品带离宿舍楼时,应持有效证件自觉到门卫处登记;如不主动登记,一经发现,宿舍楼门卫有权制止学生将非随身贵重物品带离宿舍楼。

第十七条  凡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的住宿学生,应及时向住宿管理部门和学院报告,以便通知校医院采取防疫措施;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向住宿管理部门和学院报告,以便通知校医院采取防疫措施;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爱护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等消防设备和视频监控摄像头等安防设备。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及要求,不得在阳台、走廊上摆放花盆等物品,防止高空坠物伤人;不得在学生宿舍楼内饲养宠物;不得打麻将、赌博、酗酒、闹事、摔爆响物(酒瓶、瓶胆等);禁止吸烟,使用煤炉、酒精灯、蜡烛等;严禁焚烧纸张、杂物等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危险物品,点燃蚊香应远离易燃物品。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来访客人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到值班室登记,且与被访者电话联系,经被访者确认并告知值班人员后,方可进入。会客时不得影响其他人员学习和休息,不得有妨碍他人或不雅的举止言行。未经住宿管理部门的许可,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性不得进入男生宿舍。所有来访客人须在当天晚上22:00前离开宿舍。

二十  学生住宿区实行门禁制度。禁止通过翻墙、攀爬等方式进入学生住宿区内,因此造成伤害后果的,责任自负。学生应按时归宿,因事迟归者,应向宿舍楼门卫工作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一条  自觉遵守学生住宿区停车及电动车充电等相关规定,禁止共享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车进入学生住宿区;一经发现超标车辆进入学生住宿区,宿舍管理部门将通报保卫部门,进行扣押。合规的电动车进入学生住宿区,需在指定区域内停放和充电,充电结束后要及时收好充电器;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给电动车充电,不得将电动车蓄电池带到宿舍充电,违者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学校有关部门有权收缴、清理私拉的电源线和私自带入宿舍充电的蓄电池,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有义务创造文明、整洁的住宿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住宿学生应按规定存放垃圾、危险废弃物;不得向走廊、窗外、阳台外、空调外机位等区域丢弃垃圾、随意吐痰;自觉爱护宿舍周围公共绿地;严禁在宿舍楼楼道、天台、走廊桥架等公共区域内堆放私人物品,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违反规定造成物品丢失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集体宿舍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培养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不得妨碍其他同学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宿舍内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任何个人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活动及其它商业性活动。住宿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散发或乱贴宣传品等行为,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学生住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严禁在宿舍楼内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

第二十五条  学生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离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楼和宿舍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等均为学校公共财产,住宿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宿舍成员集体分工保管,舍长负责。未经学生住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未经允许,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能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丢失、私自移动、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调换宿舍时,公共设施设备不能擅自搬迁。违反以上规定,经学院批评教育不改的,由学院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住宿学生使用的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学生住宿管理部门受学校委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修理。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及时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登记报修。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六章 水电使用

第二十九条   提倡节约用水用电、安全用电。住宿学生应规范操作和使用电器,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包括接线板)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经3C认证的合格产品,自行购置未经3  C认证的产品或因操作不当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宿舍内学校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使用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  实行水电定额指标管理。学校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水电指标数确定定额,学生使用水电在定额内免收水电费,超出定额部分按实际使用计量收费。水电用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宿舍成员协商分摊。

第三十一条   超定额水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学生住宿管理部门每三个月收取一次超额水电费(寒暑假、毕业生离校单独结算),通过刷学生卡等非现金方式收取超额水电费,不得接受现金缴费。

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宿舍楼内不得私接网络线,不得私拉电线、私接插座和使用高功率电热设备(如电炉、电热棒、热得快、电磁炉、电饭煲、电风吹等)。违反规定导致宿舍停电的,学生应向学院申请,宿舍管理部门收到学院的处理意见后方可送电,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因跳闸等原因导致停电的,学生应当向宿舍管理部门报修,严禁私自打开配电房自行操作,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章 学生宿舍氛围建设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宿舍文明公约,有义务创造干净、整洁的住宿环境。各学院应根据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卫生检查标准,组织专人定期进行宿舍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检查结果将做为学生综合素质德育分测评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和宿舍舍长责任制度。宿舍内全体成员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周,由宿舍舍长负责督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校级“文明宿舍”和“创建文明宿舍先进个人”评比活动,由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组织实施。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宿舍公约等相关制度的,视情节可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照《金沙官网js80806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金沙官网js80806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闽农林大后勤字[20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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